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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严重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形,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高志松告诉记者,危房鉴定治理就像医院给病人看病,实行业主自行申请原则,近两年我市每年进行危房申请鉴定的数量大约在1500幢-2000幢。
《办法》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或者具有合法产权房屋的房屋责任人均可向房屋鉴定机构申请安全鉴定。
其中,房屋地基基础、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明显沉降、开裂、变形、严重腐蚀或者出现其他严重影响房屋安全情形的,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公共建筑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三分之二的,都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此外,公共建筑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对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3日内要把鉴定报告报送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
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收到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后,将及时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危险房屋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排除危险。
对暂时不能排除危险的房屋,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明显的危险房屋警示标志,并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高志松特别指出,应当委托鉴定而未鉴定的,经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催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委托鉴定、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代为委托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需要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提出。然而,一套房子的使用、归属情况可能很复杂,有出租、借用、代管等情形,谁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高志松说,此次《办法》特意在此问题上进行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承租人、借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
其中,购买政策性住房部分产权的,购买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共有部分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安全责任;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共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如果是公有房屋,其管理单位则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市国土房产局网站已公布,委托人可自主选定
近几年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镇和农村集体土地的既有房屋需要鉴定的越来越多,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将由具备专业的检测鉴定人员和仪器设备及实验室的专业鉴定机构来承担。
截至7月1日,通过审核和审查的备案鉴定机构共有7家,根据不同条件将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分为一级、二级,实行分级管理,其中一级鉴定机构3家,二级鉴定机构4家。
高志松指出,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已在该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了备案的房屋鉴定机构,房屋鉴定委托人可以从备案名录中自主选定鉴定机构。
文章来源: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所
我司于2017年6月30日成功获批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欢迎新老客户咨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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